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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用救生圈的检验规则


点击次数:1813 来源网站: 发布时间:2010-09-19

一、救生圈的型式检验
  1 救生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    a) 新产品鉴定(定型);
    b) 结构、材料、工艺等有重大变动,足以影响产品性能或质量;
    c) 批量生产后每隔 4 a
    d) 产品停产 2 a 以上,恢复生产;
    e) 主管部门有检验要求时。
   2提交型式检验的救生圈应为 个,包括 个带有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。
  3 所有救生圈的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,判定救生圈型式检验合格当有某一项目不符合要求时,则判定救生圈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二、救生圈的出厂检验
  1 救生圈的外观、属具、尺寸和重量应逐件检验;其他各项要求应作抽样检验。同工艺、同材料连续生产的救生圈批量不应超过 2000 个,抽样数量取批量的 2%,当抽样数量不足 个时,则应取 个。
  2 救生圈所有出厂检验的项目符合要求时,则判定救生圈出厂检验合格。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,可加倍取样复验,如复验符合要求,则仍判定救生圈出厂检验合格;若复验中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,则判定该批救生圈出厂检验不合格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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